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1.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2.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违反证券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