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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代位权行使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7 08:31:27 字体:

  多项选择题

  ◎甲对乙享有50 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 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 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 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

  A. 乙对丁的7 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 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 000债权

  D. 乙对丙的5 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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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财务管理》(20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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