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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30 09:44:52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包括: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的含义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比如,将一般白酒装瓶后贴上"茅台"商标的行为,或者在不含有人参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装上成分一栏写上"含有人参10%"等。欺骗性标示分为仿冒和虚假陈述两类。

  2.仿冒

  (1)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2)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之所在。

  (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考题·多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 )。(2011年考题)

  A.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戊公司

  B.甲企业盗窃乙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产品制造

  C.某技术研究院违反约定擅自将丙公司委托开发的某项技术出售给丁公司

  D.丙企业在产品发布会上披露了同行业丁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1.商誉和诋毁商誉的概念

  (1)商誉是商业声誉的简称,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2)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诋毁商誉的构成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考题·单选题】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在网上发帖谎称乙商场销售假皮鞋,乙商场的声誉因此受到损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对甲商场发帖行为定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考题)

  A.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B.诋毁商誉行为

  C.比较广告行为

  D.虚假陈述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甲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诋毁商誉行为,所谓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比如,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中的决策人员行贿;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等等。

  2.商业贿赂的危害

  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是否存在"帐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2)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观方面要件。

  (3)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概念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2.不当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根据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

  3.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

  (1)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其奖励或赠予实质上是购买标的的一部分。(3)附奖赠促销行为利弊互现。

  4.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

  (1)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当附奖赠促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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