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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07 14:58: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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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十、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标准 分类 
主体角度 1.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2.非单方行为(如:横向对策行为)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行为对象角度 1.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是要式行为
2.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 
行为效果角度 积极行为(比如:申报纳税)和消极行为(比如:不偷税) 
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多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除基本分类外,还可以作出的其他分类有(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C.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D.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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