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强化学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二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重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1.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有自己的责任形式。
2.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 “本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 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的例子:比如名誉受损) 【注意】经济性责任只是主要形式,经济法责任也包括非经济性责任。 |
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财政法律责任的有( )。
A.预算法律责任
B.国债法律责任
C.银行法律责任
D.证券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责任的分类。银行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等属于金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