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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13 11:29:4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二十三、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1.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的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

  (1)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2)超额赔偿:主体是市场主体

  2.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的三类: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

  (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2)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

  (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二)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如差评)、资格减免(如吊销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责任中的赔偿性责任的是( )。

  A.国家赔偿

  B.超额赔偿

  C.立法赔偿

  D.罚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罚款属于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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