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①全体合伙人;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注意】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是法定要求
(2)指定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程序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链接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链接2】公司: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曰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链接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曰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4.清偿责任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