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同合营)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同合营)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一,具有法人资格: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同合营)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同合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关系
【链接】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设立董事会;
(2)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合营企业: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链接】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
5.表决:
(1)一般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链接】合营企业: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2)特别决议(出席会议一致同意)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6.经理: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结1】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
事项 | 修改公司章程 | √ | √ | √ | √ |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 √ | √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 | √ | √ | |
变更公司形式 | √ | √ | √ | |||
发行公司债券 | √ | |||||
资产抵押 | √ | |||||
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 √ | |||||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上市公司) | |||||
通过方式 |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
【总结2】各种类型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性质 | 执行机构 | 权力机构 | |||
人数 | 3~13人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长 | 必要性 | 可以有 | 可以有 | 必须有,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必须有,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产生办法 | 章程规定 |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 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 |
任期 | 不超过3年 | 4年 | 不超过3年 | ||
会议频率 | 至少2次/年 | 至少1次/年 | |||
临时会议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 | 1/3以上董事提议 | |||
召开条件 | 无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
董事会决议 | 章程规定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一般决议:章程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一般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
董事不能出席 |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 书面委托其他人 | 书面委托其他人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收益分配: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总结】收益分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股份有限公司 |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
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合营企业 | 一般情况下,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合作企业 | 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
2.先行回收投资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链接】合营企业:四类有,其余不是必须有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链接】合营企业: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总结】合作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延长期限
(5)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6)解散
【总结】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比较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性质 | 股权式企业 | 契约式企业 |
组织形式 | 法人资格,是有限责任公司 | 1.若是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 2.若是非法人,则为合伙关系 |
出资比例 |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1.若是法人,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若是非法人,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
董事长产生 | 协商或选举 | 章程规定 |
董事任期 | 4年 | 不超过3年 |
特别决议 | 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
经营管理机构 |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
收益分配方式 | 一般情况,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不能同步缴付的,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 | 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
经营期限 | 四类有,其余可有可无 | 必须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