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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增值税的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9/04 09:33:45 字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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