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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0 11:16:07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老鼠仓"的条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  )。

  A. 先缴纳罚款

  B. 先缴纳罚金

  C.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证券法》的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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