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理解
1.定义: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要点:
(1)合同有“软伤”——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保持有效)。
(3)被撤销后,自始(不是自撤销时)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情形
情形 | 行使人 |
重大误解的合同 | 任何一方 |
显失公平的合同 | 任何一方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链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注意】乘人之危一定是可撤销的。 | 受损害方 |
(三)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是(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选项A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B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