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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可撤销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3 11:28:07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理解

  1.定义: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要点:

  (1)合同有“软伤”——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保持有效)。

  (3)被撤销后,自始(不是自撤销时)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情形

情形 行使人 
重大误解的合同 任何一方 
显失公平的合同 任何一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链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注意】乘人之危一定是可撤销的。 
受损害方 

  (三)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是(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选项A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B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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