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保全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7 09:19:48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效力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1.定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2.可撤销的行为

放弃债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总结】无偿不论善恶,有偿只看恶意

  3.行使

  (1)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总结1】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 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是否是金钱之债 √ √/× 
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 √/× 
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 × 

   【总结2】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

  (2)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既有1年的要求,也有5年的要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有1年的要求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