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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借款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1 08:46:1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八、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单项选择题

  刘某和信用社签订了期限为30个月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对利息支付的期限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刘某支付利息的方式应当是( )。

  A.每6个月支付一次

  B.每10个月支付一次

  C.每12个月支付一次,剩余期间不满12个月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D.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题针对“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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