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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2】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销售商品时免征增值税,没有销项税额。因此,外购的用于生产该商品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纳税人就占便宜了)。
【解释3】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
(1)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否则纳税人就占便宜了);
(2)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有销项税额,为生产货物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定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仅限于“管理不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
(1)纳税人外购、自用的大卡车(不缴纳消费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纳税人外购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对外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纳税人外购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用于自己使用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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