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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0/10 17:02:43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五、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重点)

  第一部分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1)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包装物租金是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不是。 
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原则:钱只是经过了卖方的手。 

  (2)销售额必须是不含税的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注意】如何看出是否含税?

  ①看票--专用发票是不含税的,普通发票是含税的;

  ②看行业--零售业是含税的;

  ③看项目--价外费用、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包装物押金是含税的。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或价格明显偏低且无理由时的销售额确定顺序: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A: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B: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2.特殊销售项目

包装物押金收入 (1)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注意1】不含税包装物押金收入=含税包装物押金收入÷(1+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注意2】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 
以折扣方式销售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4)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实物折扣:(例如买5赠1)按 “无偿赠送”处理,作视同销售,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 (1)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注意换进货物的用途可能造成不能抵扣,注意两边的税率可能不相等。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项税额确认时间,308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

  1.可以抵扣的情形

以票抵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企业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计算抵税 (1)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注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买价=价款+烟叶税
  (2)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
  【注意1】运输费用金额=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意2】直接写运杂费,不能抵扣 

  【补充】运费的总结

收取的运费 作为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 
支付的运费 进项税额抵扣,按7%扣除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不能作为销项税额 

  2.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注意1】运送货物如果可以产生销项或进项可抵扣,运费才可以计算抵扣。(例如免税商品运费不得抵扣,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运费可扣)

  【注意2】运送货物如果进项部分可抵扣,那运费也只能抵扣部分

  (6)纳税人"自用"的应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注意】纳税人外购的一般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纳税人外购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对外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纳税人外购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自己使用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如果知道原进项税额--直接转出

  (3)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

  【注意】不得抵扣进项,就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部分 进口货物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消费税

  【注意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注意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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