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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02 11:28:53 字体: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1.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2.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 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 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预约定价安排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4.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三、成本分摊协议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1)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64

  【注意】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注意】“明显低于”是指该境外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的50%)。

  五、资本弱化规则

  1.要求: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3.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4.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视同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视同一般企业借款利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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