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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12 15:05:30 字体: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类型: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概念、特征 

表现 

责任 

欺骗性标示(仿冒) 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欺骗性标示(虚假陈述) 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 1.秘密性;
2.实用性(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诋毁商誉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客观方面:
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
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
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商业贿赂 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
【注意】是否存在“账外暗中”(如实入账不属于贿赂),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不当附奖赠促销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1.附巨额奖赠促销: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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