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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1、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特殊规定。(这个东西可以和经济法上的公司法上相关规定结合来记)
如:(1)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各类出资方式中无形资产出资风险较大,
(3)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优点:(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钱一到位即刻投入生产,没有太多的使用限制)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给股东一个电话就可以协商,如果是股权筹资,一大堆的股东,召集非常困难)
(3)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与发行股份相比,当然简单多了)
缺点:(1)资本成本较高;(股东要求的回报率非常高)
(2)公司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东股很少,大家都有发言权)
(3)不利于产权交易。(股份的转让不如公开上市的股票那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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