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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 ||
设立条件 | 投资人 |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
名称 |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 |
出资方式 | 1、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个人财产出资,也可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 |
事务管理 | 内部限制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受托人: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定限制 |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 |
解散清算 | 解散事由 |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清算人 |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
债权审报期限 |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 |
财产的清偿顺序 |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
注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3:区别公司法债权审报期限是30日和45日。
注4: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从解散之日开始算。
注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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