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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 包括 |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
具体内容 |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
「注」
1.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对菠萝啤酒、果啤、无醇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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