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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涉及未决诉讼: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
(1)假定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且税务部门核准允许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如果企业不再上诉、赔款已经支付,应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2)假定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且税务部门核准允许,但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或税务部门尚未核准)。如果企业不再上诉、赔款已经支付,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3)假定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服,决定上诉,则不能确认“其他应付款”,也不能调整相关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应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涉及对外担保的预计负债,实际支付时税法也不允许扣除,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不产生暂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日后期间,不涉及“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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