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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相关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 | 要点 |
通过“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达成的并购 |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2、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适用并购期限 |
通过“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 |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例外规定 |
“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达成的并购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 |
其余部分的出资(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新设期限 | |
“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达成的并购 | 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购买价款的支付,适用并购期限 |
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设立出资适用新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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