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证券公司操纵市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5 11:01:0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操纵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解释】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即属于操纵市场。

  【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3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10元上升至13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证券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交易自由、风险自担的原则

  C.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D.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答案】C

  【解析】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

  二、欺诈客户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解释】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