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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物的出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5 11:24:2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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