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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权利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5 17:27:2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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