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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股权转移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7 17:19:0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内部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外部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举例】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甲向乙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丙股东同意;但如果丙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丁转让,此时应当经得乙和甲的同意,乙和甲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假设甲同意转让,而乙不同意转让,那么乙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曰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期限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一次性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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