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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3/28 14:17:41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4种: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

  2.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

生产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批发环节纳税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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