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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合同权利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8 15:05:2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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