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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树:《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1 14:47:0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 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 广大考生有帮助。

  1.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4. 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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