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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基础学习: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01 15:27:00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二章 存 货

  知识点一: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的内容:库存商品或产成品、正在加工的半成品、为了生产产品、提高劳务将耗用的材料。

  这里是典型的制造业的存货的内容。而如果是商品流通企业或其他行业则不能用上述内容来界定,比如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存在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生产用原材料等。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存货成本的内容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他成本,如为特定客户定制产品而发生的产品设计费)。

  (二)不同渠道取得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存货

  注意1: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注意2:入库前发生的不合理的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如果是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冲减存货的采购成本;如果是意外原因(地震、台风、洪水等)导致存货发生的损耗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尚待查明原因的首先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再作相应处理。

  注意3:入库以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保管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注意4:商品流通企业的特点: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2.委托加工的存货(重点。属于委托方的存货)

  注意1:如为一般纳税人,对方要按照加工费用收取17%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来讲是销项税,而对于委托方来讲是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就要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注意2: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①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消费税就应该计入存货成本;

  ②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环节抵扣。

  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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