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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法律制度(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09 11:49:36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三:反垄断法律制度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集中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途径之一。

  2.经营者合并

  (1)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

  ①横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②纵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3.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4.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审查的程序。

  ①初审。

  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

  ②进一步审查。

  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审查的内容和结果。

  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五)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行为,也称反垄断执法。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包括:①特定行为许可。②违法行为查处。③竞争状况监控。④制定行为规则。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包括:①调查权。②许可权。③制裁权。④调研权。⑤规则制定权。⑥起诉权。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1)启动。①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②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举报);③主管机关自行启动。

  (2)调查。

  (3)审议。

  (4)决定。

  (5)执行。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适用除外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应当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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