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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 收入
知识点二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既有可能可以确认收入,也有可能不能确认收入。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交货。确认收入的标志是发出商品。
三、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受托方无退货权或追偿权,发出商品等同于销售。第二,受托方有退货权或追偿权,委托方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比照收取手续方式)。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必须执行委托方确定的售价,无权自行定价,受托方不将代销商品视为自有商品。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销售并未实现,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委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受托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虽然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但为了促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会计准则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比照存货入账,设置“受托代销商品”(金融企业为“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单独核算(但受托代销商品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重点,尤其要注意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在将商品移交给购买方时一般不应确认收入,而等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再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实际成本。
五、订货销售
预收货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六、以旧换新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新货+购进旧货
销售的新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货物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给予其付款额折扣,我国采用总价法核算。确认销售收入时,不扣除现金折扣。收到货款时,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标价-成交价
应按成交价确认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应按成交价入账,不受现金折扣的影响。应收账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但应收账款的名义成本与其实际成本通常相同(重要性原则),因此无需摊销。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商品出售之后因质量原因而给予售价上的减让。
(1)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以前年度销售商品的折让,属于日后事项。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处理
1.销售退回的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已确认收入的退回。
已确认收入的退回,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收到退回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就是销售实现时的反向分录。教材【例14-20】中,2009年12月5日销售退回的分录,与2009年10月18日销售实现的分录,正好是方向相反。
(3)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销售退回,属于日后事项。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1)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情形。
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按照估计不会退货的金额确认收入。
(2)不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房地产销售应按一般商品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自行建造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买方能够决定房地产设计的,视为建造合同收入;买方不能决定房地产设计的,视为商品销售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是售后以固定价格回购,这种情况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应视为以商品为抵押取得借款的融资行为。购销差价作为借款利息,在回购期内分摊确认为财务费用。
十二、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卖主将一项资产出售后又将其租赁回来的业务。卖主既是销售方又是承租人,买主既是购买方又是出租人。
售后租回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应该以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依据。一般情况下,以融资租赁“租回”的,则风险和报酬又转回给了卖主,相当于从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损益;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回”的,则风险和报酬留在出租人即买主,相当于已经转移,因此,可能确认销售损益。但应注意两种特殊情形:(1)售价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递延收益,摊销额调整折旧费用;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损失由未来低于市价的租金来补偿,价差计入递延收益,摊销额调整租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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