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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经济法》新增税法内容:增值税知识点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9/12/23 13:18:44  字体: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是总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现为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现为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为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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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保会计网校论坛《中级经济法》版主 安徽人家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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