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第三章讲得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在经济法中,这三个法律是除公司法之外的比较重要的主体法。以往年份侧重客观题目的考核,最近两年增加了主观题目的考核,复习的要求更高了。
重点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教材中设立条件5条,这里按照李玉华老师的思路把设立条件分为三部分:
(1) 人的规定;
(2) 财的规定;
(3) 物的规定
人的规定:自然人 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投资人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财的规定:1.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物的规定:1.有场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外国公民不得成为投资人;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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