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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难点精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2/04 11:15:48  字体:

  学习心得

  本章内容是由原教材的第六章内容转移而来,但内容变化还是比较大的,对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很大的扩充,总体上比较重点的内容分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三大部分。新增的内容主要有:

  (1)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对象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的职责和措施

  (3)证券发行方式,发行类型

  (4)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条件 配股 增发的条件(重要

  (5)非公开发行股票(重要

  (6)个人申请保荐人代表的条件,对短线交易的限制,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7)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详细规定,证券民事诉讼的管辖

  希望大家复习时参考教材的变化,有重点的复习,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应当有所偏重。

  难点精讲

  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2、证券承销的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证券承销的期限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3)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意:要了解“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可以要求发行人增发不超过15%的股票。起到稳定新股股价的作用。

  相关例题

  【例题·简答题】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甲公司得知本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已通过核准后,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乙证券公司代销,并确定代销期限为4个月。请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之处有:

  (1)甲公司不应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2)甲公司不应私自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卖给当地投资者,而应通过证券公司承销;

  (3)代销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天。

  【例题·判断题】某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包销股票的合同。承销期限届满时,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仅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5%,属于发行失败。(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承销。根据规定,采用包销方式的,因为有证券公司的“兜底”,是不存在发行失败情形的。

  学习提示

  这一部分仍然是认真学习了游文丽老师的讲解,游老师言简意赅,将这部分需要掌握的重点归纳为五个小知识点:

  1.发行方式有包销和代销。

  2.发行面值超过5000万,必须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不得超过90日。

  4.代销未达到70%的为发行失败。

  5.首发在4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超额配售选择权。

  以上就是我对这一章的总结归纳以及一个难点的讲解,希望对大家的经济法学习有所帮助,欢迎回帖探讨!

  最后,祝大家学业有成,百事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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