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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考信息
报名时间:4月7日至4月15日(双休日除外)。
考试考务费:每科65元。
根据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以及《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原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为确保2009年度两套考试制度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市财政局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办公室设在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市考试办负责贯彻、实施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政策规定,组织、领导我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报名对象及报名条件
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考生,是指2009年3月23日《考试办法》发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具有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09年4月7日至4月15日(双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
(1)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东莞市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501-A区),联系电话:22995502;
(2)虎门镇报名点地址:虎门镇金龙南路行政小区7号外经大楼二楼,联系电话:85111343-338、85124001;
(3)常平镇报名点地址:常平商会大厦四楼,联系电话:83332120、83816635;
(4)长安镇报名点地址:长安镇二环路莲花广场四J四楼,联系电话:85072388;
(5)清溪镇报名点地址:清溪镇行政中心区东昌商务大厦二楼,联系电话:87735618、87730299、87381161。
3.报名要求
应考人员可以到以上5个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报名时凭报名IC卡、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合格成绩凭证(或免试与豁免凭证),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填写《2009年度东莞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表》。
4.缴费办法
考试费用市注协报名点不收取现金,采用“银联卡”(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均可,但必须都有密码才可用)刷卡缴费,其他报名点都收取现金。
如需缴纳现金,可在报名处开单后到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自行缴费,请注意避开银行周六、日休息时间。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六、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答卷时间 |
2009年8月28日 | 下午2:00-5:00 | 审计 | 180分钟 |
2009年8月29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30 | 会计 | 210分钟 | |
2009年8月30日 | 上午9:00-11:30 | 经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00 | 财务成本管理 | 180分钟 |
七、准考证的领取
报名人员根据其考办要求,在考试实施前的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考证(考生档案管理表有约定时间)。
八、考试报名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158号)文规定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每科65元。教材费另计,而且现金缴费。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1.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辑出版新版《法规汇编》。
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法规汇编。
2.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1.应考人员有效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2.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3.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4.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当地市考办领取。
未取得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从2006年度至2009年度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于2010年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在新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到2013年。
5.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十一、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1.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
2.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3.已取得2005年至2008年度之间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可选择按原制度报考或按新制度报考,但不能同时报名参加两种制度下的考试,否则成绩无效。新考试制度下的报名简章另行通知。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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