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 ||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 ||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股东直接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设立方式 |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
股东人数 | 50人以下 | 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 |
出资表现形式 |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 股 票 |
股权转让方式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组织机构 |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信息披露义务 |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
特殊形式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 上市公司 |
股东权利的分类
益权和共益权 | 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利和股份转让权等 |
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利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 |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 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 |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股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
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 |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 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
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 |
项 目 | 要 求 |
章程修改变更 | 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变更名称 |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住所 | 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注册资本 |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设立公司时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
变更经营范围 |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变更类型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
公司股东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合并、分立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