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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指导: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4/07 11:00:09 字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颁布实施后,扩大了关联方方关系的范围,对其披露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目的只有一个是遏制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如下: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判断应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给出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

  (2)该公司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下面将新旧准则做一下对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纵向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横向关联方关系方面则是存在差异的。在原准则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而在新准则下,当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两方或多方也构成关联方。

  (2)企业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不仅包括企业关联,还包括了个人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范围扩大。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也纳入关联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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