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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辅导: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4/26 10:23:30 字体: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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