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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资料整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4/26 10:46:17 字体: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其他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注意不得领购的情形。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2、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①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②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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