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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是生产智能化产品的工业企业,产品供应给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跨年度4次收款,第一次收款是收合同价款的40%,收款时必须开销售货物发票。但我公司真正供货都滞后1年后,我在开票时,都交了增值税,请问:对已收到货款但要到跨年度实际发货的,今年需要交所得税吗?今年收入按开票金额确认吗?
解答:所得税上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合同约定今年收40%的款项,那么就要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建议将合同改为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可以再发出货物的时候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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