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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持股比例达到20%或以上但低于50%时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如果持股比例小于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A.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B.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制定过程;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要与成本法对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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