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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2 10:16: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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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三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所包括的事项有所不同,即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2、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为:除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公开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1、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2、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又一项特别决议)。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关于公司债券的归纳

一般公司债券 利率、期限固定,到期还本付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
同时取得,单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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