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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最高额保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5 09:35: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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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二十七、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特殊规定:

有约定 按约定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 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 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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