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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该种授权委托一般以书面形式。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关考点】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考点】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3.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票据的越权代理与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一致。民法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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