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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2)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除法定不得变更的事项外),这属有效变更,不属票据的变造;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例如支票),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票据的变造;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
(3)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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