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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追索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7 09:25:5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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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共6项)。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三)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发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清偿和受领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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