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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处置时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准则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为了更好的核算投资产生的收益,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即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后续计量、处置整个过程来看,只有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才真实反映了该项业务的损益;
二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个过渡性科目,平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都是不确定的,随时都有增加或减少的可能,太不稳定,如果直接确认收益,容易造成报表的不真实。但是在该项投资处置后,这项投资产生的收益就已经确定了,所以这时将一直在过渡性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的金额转出,转到投资收益中,这时的金额才是真正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都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余额都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所以这笔结转的分录并不影响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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