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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讲解:税法的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10 11:30:2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具体原则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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