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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1/29 11:21:23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一)概述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后果(对被代理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表1.1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无表证 
①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②知道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任何表示(默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③合同: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无代理权人买来货商场接收后又以不好卖为由请求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等。视为追认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得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

代理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有表证:全权委托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介绍信等。被代理人一般有过失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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